江大校办〔2010〕3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南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训练计划”),是学校为加强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深化以本科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而实施的一项教育教学改革措施。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创新训练计划”向纵深和多层次方向发展,加强和拓展第二课堂创新实践活动,扩大学生受益面,增强学生创新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项目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创新训练计划”遵循的原则是:学生自主、鼓励创新、培养能力、注重实效。 “创新训练计划”注重项目实施过程以及学生在创新思维训练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参与本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并在相关学科专业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学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设计项目方案、自主完成项目研究、自主管理项目进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创新训练计划”由学校教务处宏观管理,主要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审定项目立项、落实项目研究经费、公布项目验收结果、组织项目总结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创新训练计划”领导小组。由院长或教学院长、学生工作负责人等组成,一般为 5~7 人,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评审、阶段检查、结题验收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三章 立项规则
第五条 学校每年组织“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六条 拥有学校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的学院可申请自主立项并管理校级 “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须制定项目实施管理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和参与者应为在校二年级本科生,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优先资助至善学院的学生。
2. 国家级项目每个团队人数 2~3 人,省级和校级项目每个团队人数 4~5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负责或参与一项“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鼓励学生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成立团队。
3. 学生申报项目应将理论学习、实践锻炼和科学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研究性学习。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研究方案可行,且预期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4. 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 1 年。
5. 每个项目至多 2 名指导教师,校级项目第一指导教师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按上级文件规定进行。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 “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不超过两项。
第八条 立项程序
1. 项目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 学院负责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教务处审定。校级项目经学校审核批准发文公布立项,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以上级部门发文公布立项结果为准。
3. 项目申请人在接到项目批准立项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应的项目认定书,并报教务处。不按时签订认定书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经费资助
项目研究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专项核算。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主要用于购买相关图书资料、调研、印刷材料、试验材料等费用的开支,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原则上由学生自主支配,指导教师审核把关,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学校收回。
第十条 实施要求
1.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调研、收集材料、设计方案、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
2. 学校各教学实验室和实践基地均应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并给予热心指导和提供方便。
3. 学校组织项目组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十一条 过程检查
1. 学校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
2. 项目的检查工作具体由项目所在学院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阶段总结,经指导教师、学院评定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
项目参与学生和项目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提交变更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和项目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国家级和省级项目须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延期与中止
1.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提出延期,须在认定书规定的截止日前 1个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和项目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国家级和省级项目须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且必须保证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延期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中止。
2. 对执行不力的项目,学校可视情况中止该项目。因故主动要求中止的项目,需提交项目中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中止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和项目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国家级和省级项目须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中止项目的经费不予继续下拨,并酌情考虑收回部分或全部已下拨经费。同时,该项目组成员将不得再申请新的“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
1. 项目完成后,项目参与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研究的内容和任务,整理和统计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与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独立完成研究报告,并交指导教师审阅。
2. 每一申请结题的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撰写项目结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提交项目所在学院。
3. 所有“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都要进行答辩,答辩形式可参照毕业设计(论文)进行。项目所在学院负责组织项目答辩验收。答辩小组由学院“创新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专家和指导教师等组成,答辩小组要认真做好现场答辩记录等工作。
4. 学院根据项目组提交材料和现场答辩情况确定项目验收结论,按通过、不通过两档评价。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项目认定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5. 项目结题验收后,由学院负责将各项目验收结论及结题材料整理归档并统一报送教务处审核。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由教务处统一报送上级部门审批,校级项目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成果归属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社科调研报告、设计图纸、模型、样品、装置、软件、论文、专利、获奖、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江南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资助”和项目编号。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对学生政策
1. 项目验收通过后,学生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具体学分按《江南大学本科生素质学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于完成项目且产生重要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的学生,在申请参加国内外竞赛、推荐免试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等方面享有一定优先权。
2. 学校鼓励“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进一步延伸到学科竞赛或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十七条 对教师政策
1. 项目通过验收后,每个项目按照一个定编的 8%给予指导教师工作量补贴。对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特别突出的,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并在业绩考核和职称晋升等方面进行加分。
2. 对指导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不力、学生满意度低和评价差的教师要督促其改进,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