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校办〔2011〕8 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充分发挥科研对本科教学的促进作用,学校决定利用现有的教学、科研资源,建设一批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
第二条 创新实践基地以各类重点实验室、学术研究中心、校内外实习基地、教学实验中心等为依托,以学术研究项目为载体,以实验、制作、编写为主要形式,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
二、建设原则与要求
第三条 创新实践基地的建设坚持“自主、开放、创新”的原则。坚持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为主导的培养模式,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与获取信息的能力。基地的所有资源(包括场地、仪器、图书文献、网络资源等),有序地对基地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参与重要课题与项目研究,参加实践、探索与创新。
第四条 对外开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学术研究中心、校内外实习基地、教学实验中心等,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人才培养、重大科研任务的,可以申请成为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
三、管理与运行
第五条 申报单位提出建设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申请,报送至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入选单位由学校发文公布,挂“江南大学 ××××× 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牌子。
第六条 教务处划拨一定款项作为基地培养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学生完成项目所需的实验耗材购置、校外调查交通费等。
第七条 创新实践基地运行机制
(一)实行挂牌单位领导下的基地负责人制度。基地负责人由挂牌单位选聘,并报教务处备案。基地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实行课题制的人事管理办法和导师制培养模式。指导教师由基地负责人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指导教师以副高以上职称为主,同时要求有自己独立的课题。基地应注意建设一支稳定的高水平指导教师队伍。
(三)由基地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组成基地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制订、审议基地的培养计划,审批基地学生的研究课题,审议基地学生的科研进展和成果。基地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基地运行的相关问题。
第八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根据基地的特点,确定一定数量的符合本科生培养目标的研究课题项目,制订项目指南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负责选拔优秀的团队参与基地立项的研究项目,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 1-2 年。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结束后,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进行结题答辩,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基地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要注重基地仪器设备、计算机网络和文献资料的开放与共享。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档案管理。
四、考核与评估
第十三条 挂牌单位每年应对基地工作进行年度总结、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根据基地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教务处对该项工作表现突出的挂牌单位,在实践实验经费的划拨、免试研究生指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四条 根据教师指导的学生所获得的成果,教务处认定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五条 所有在基地获得项目的学生,在项目完成验收后,根据《江南大学本科生素质学分管理暂行办法》(江大校办〔2004〕43 号)的规定,获取相应的素质学分。
第十六条 为促进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不定期地检查基地的运行情况,评估基地的建设效果。对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建设资格;对优秀的基地及成果,予以表扬,并在基地建设的投入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江南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办〔2006〕27号)同时废止。